9月7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引起各方关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一直是基本人权的核心议题,同时也是西方社会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聚焦点。文章《社会转型与信仰需求--宗教复兴的后现代维度》中指出,当前中国因超速城镇化所导致的传统宗法社会解体和流动群体边缘化问题,为中国宗教的复兴提供了土壤。面对随着城镇化而推进的信仰群体的增加,所导致的中国宗教供给的相对不足问题,导致了一些宗教问题,其中包括佛教商业化、家庭教会问题和清真泛化问题。
这些问题一直被视为中国宗教问题中的敏感议题,更有甚者将其视为中国政治议题。事实上,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此都做了相关回应。
关于佛教商业化问题,一来是包括佛教寺庙的商业化运作,一来则是为追逐商业目的而假冒宗教人士,消费宗教的现象。这个问题是中国佛教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问题。前几年,禅宗祖庭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绯闻令整个佛教系统背负着社会舆论质疑。此次《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此规定意在制止佛教的商业化运作问题,例如天价高香等乱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北京的一些佛教寺院中,已经开始为来访的善男信女免费赠香同时结缘赠送佛教书籍。
而关于一些商业人士冒充宗教人士,推销开运转运的“法物”,《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是前几年,中国演员张铁林皈依的所谓上师,其实就是一个专营开运法物的商人。由于商人的宗教包装,造成了中国遍地“仁波切”现象,这也使得中国佛教承担了不必要的负面评论,为保持佛教正信,应该对类似现象予以规制。
当然,中国宗教的敏感区域重点还在于基督宗教。一方面是基督新教的家庭教会,另一方面是中国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在《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前,中共显然已经意识到基督宗教基因中天然的设政治性所给中国带来的政治风险,但当时中国于法无据,因此对中国家庭教会采取的原则主要是“不出事、不管理”的策略,由于议题的敏感性,各地机关对家庭教会的管理也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所以给家庭教会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修改后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的内容说明家庭教会以前属于“不法”,而现在已经被明确为“非法”。这是中国宗教治理的重要信号。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这则规定直指宗教极端主义,这个极端不仅包括极端行为,也包括诸如“泛清真化”等极端渗透。关于相关问题,在我的多维客上写过一篇《泛清真化 中国无法回避的大问题》,专门做了探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曾经发红头文件制止泛清真化,但协会文件毕竟不具有强制性,此次《宗教事务条例》,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矫正“泛清真化”的对策。
这些问题一直被视为中国宗教问题中的敏感议题,更有甚者将其视为中国政治议题。事实上,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此都做了相关回应。
关于佛教商业化问题,一来是包括佛教寺庙的商业化运作,一来则是为追逐商业目的而假冒宗教人士,消费宗教的现象。这个问题是中国佛教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问题。前几年,禅宗祖庭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绯闻令整个佛教系统背负着社会舆论质疑。此次《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此规定意在制止佛教的商业化运作问题,例如天价高香等乱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北京的一些佛教寺院中,已经开始为来访的善男信女免费赠香同时结缘赠送佛教书籍。
而关于一些商业人士冒充宗教人士,推销开运转运的“法物”,《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是前几年,中国演员张铁林皈依的所谓上师,其实就是一个专营开运法物的商人。由于商人的宗教包装,造成了中国遍地“仁波切”现象,这也使得中国佛教承担了不必要的负面评论,为保持佛教正信,应该对类似现象予以规制。
当然,中国宗教的敏感区域重点还在于基督宗教。一方面是基督新教的家庭教会,另一方面是中国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在《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前,中共显然已经意识到基督宗教基因中天然的设政治性所给中国带来的政治风险,但当时中国于法无据,因此对中国家庭教会采取的原则主要是“不出事、不管理”的策略,由于议题的敏感性,各地机关对家庭教会的管理也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所以给家庭教会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修改后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的内容说明家庭教会以前属于“不法”,而现在已经被明确为“非法”。这是中国宗教治理的重要信号。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这则规定直指宗教极端主义,这个极端不仅包括极端行为,也包括诸如“泛清真化”等极端渗透。关于相关问题,在我的多维客上写过一篇《泛清真化 中国无法回避的大问题》,专门做了探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曾经发红头文件制止泛清真化,但协会文件毕竟不具有强制性,此次《宗教事务条例》,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矫正“泛清真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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